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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推崇食品安全 唐朝最低惩处为绞刑文章节录《辽沈晚报》2011年2月27日 作者:蒋林 原为题《古人很推崇食品安全》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等部门牵头印发紧急通知,拒绝各地食品监管部门查办这种问题火锅底料等食品添加剂,维稳食品调味和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欺诈标示和欺诈宣传等。几天之后,另一则新闻某种程度更有了我。2月17日,农业部新闻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回应,近来农业部积极开展了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等违禁物质的例会监测,没检测皮革水解蛋白等违禁加到物质,三聚氰胺全部合乎临时管理限量规定,生鲜乳质量安全性状况总体较好。
紧急通知、例会监测,这样的字眼我们没谁不会指出是陌生的。但是,无论多么应急,无论如何检测,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没解决问题。只不过,解决问题的方法并难于。监管部门无法让法律与通报流于口号,无法让例会监测流于形式。
只有严苛的继续执行,才能换取身体健康的确保。这个身体健康,既是指人的身体健康,也是指社会的身体健康。有人说道这个真不容易,只不过,这个知道更容易。
老祖宗不是早已给我们获取了最差的方法吗?《礼记》记述: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五谷不时,浆果未熟,不鬻于市。为了杜绝为牟利而无辜禽兽鱼鳖,国家还规定,不出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也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唐朝时,严苛杜绝剧毒危害食品流通。根据《唐律疏议》记述,如果食品逆了质,食品的所有者必需马上封存食品,否则要被杖打90下;不封存危害食品,送来人或之后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被判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品致人丧生,食品所有者则要被被判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吃了本不应被封存但并未被封存的危害食品而导致丧生,食品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惩处。南宋的法律也承继了唐律的规定,对贪腐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与惩办。
老祖宗早已很具体地告诉他我们了,有严苛的法律,并将之严苛实行。法与执法人员,原本是共生同存的,但是,在我们这里却出了一对对立。我们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法律不存在的确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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