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类4
□本报记者 尚晓阳 针对不久前公布的《关于前进保险合同纠纷较慢处置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近日回应,公平、较慢地解决问题保险合同纠纷是处置机制的核心。在有条件的地区,调停处置机构可以必要做出仅有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判决要求。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构建了较慢发展,被保险人数量大大减少,有的保险公司一定程度上有“轻展业,重服务”的思想,造成保险合同纠纷数量持续激增。为解决问题上述问题,一些地区探寻创建保险合同纠纷较慢处置机制。
保监会不久前公布的《关于前进保险合同纠纷较慢处置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这一机制推上全国。上述负责人讲解,保险公司强迫拒绝接受处置机制的约束是处置机制长时间运营的基础。一是参予处置机制的保险公司应该签定还包括有遵从有关允诺等内容的自律公约。二是参予处置机制的保险公司应该遵守调停协议或判决要求。
此外,监管部门在对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展开处置时,可以根据其遵守调停协议的情况不作区别处置。公平、较慢地解决问题保险合同纠纷是处置机制的核心,《指导意见》从三个方面不作了适当规定。
一是强化机构建设。从逐步构建专业化、公平解决问题纠纷的角度抵达,规范处置机制的机构成立、人员拒绝和经费管理。二是规范受案范围。《指导意见》除特别强调处置机制受案条件被保险人一方是自然人之外,还明确提出处置机制法院的纠纷应该是事实清楚,情节非常简单,适合较慢处置的案件。
三是奠定快捷程序。调停处置工作一般20日结案,最久不多达30日。这位负责人讲解,下一步保监会将之后非常丰富和完备处置机制。
还包括展开培训、指导等一系列敦促措施,提升调停处置质量;提高处置机制的社会公信力和知名度;强化与保险总公司的交流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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